年終獎 被提前
2013年1月7日-也并不是所有單位都有年終獎的,當勞動者跟單位面試簽合同的時候,需要先談好,并且寫入勞動合同。若沒在合同里包括,可能寫在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里。要是都2019年11月3日-是否仍然發放年終獎我在公司已經整整呆滿了一年了。我在1月份因為個人原因申請了離職獲得批準。但是年終獎聽公司的人說要到3月份作為留人錢!我是屬于2013年1月7日-也并不是所有單位都有年終獎的,當勞動者跟單位面試簽合同的時候,需要先談好,并且寫入勞動合同。若沒在合同里包括,可能寫在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里。要是都
提前離職能否得到年終獎根據公司的安排,和自行規定?!蛾P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第53條,對"工資"進行了定義:勞動法中的"工資"是指2020年7月30日-我們的績效是按個算的,每月工資是基本工資+績效工資。公司今年決定,扣除每月績效的20%,作為年終獎(年終獎本來是十三薪,現在取消)。這樣如果要離職的2023年9月14日-年終獎作為員工獎金的一部分,是員工薪酬所得,屬于企業應該發放的范疇,于是否發放,發放多少,是否提前發放,既要根據企業效益情況,也要根據企業與員工
